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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帮助当事人争取回三百余万款项

发布者:欧俊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原告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动漫公司”)、广州市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某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动漫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济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动漫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59655.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7843.69元(以3459655.53元为基数,分别按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及基准利率2倍计算,自2021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0日);2.判令被告某经济社对被告某动漫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在两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某国际动漫产业园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某建筑公司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按照LPR计算即可。

  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某动漫公司签订《某国际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某动漫公司将案涉工程“某国际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分为三个地块,即工业楼A区、工业综合楼B区,以及工业楼C区。合同价款采取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最终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暂定金额为9720278.2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进场施工,优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2014年7月20日和2015年3月20日完成案涉工程验收。2016年12月22日,原告已经向某动漫公司申报最终结算资料,某动漫公司收到结算资料后始终怠于履行审核最终结算的义务,以此拖延支付工程款。至2021年2月22日,原告与某动漫公司签署《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案涉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0749864.19元。截至起诉之日,原告收到工程款7290208.66元(其中包含被告代原告支付某检测中心费用13000元),某动漫公司应于2021年7月6日前清偿工程款3459655.53元但至今尚未支付。另查,某经济社系案涉工程建设单位,且对案涉工程地块上盖构筑物享有承包收益权。根据司法实践和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广东省高院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要求某经济社对某动漫公司就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恶意拖延支付结算工程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动漫公司辩称,我方一直在跟原告沟通调解的方案,还有一点方案没有确定下来,我方跟原告有调解的意愿。我方的确欠了工程款没有支付,对于原告主张的欠付的工程款,我方在2022年10月份仍支付过20万元,原告诉讼请求未予以扣除。被告某经济社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 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5日,甲方(发包方)某动漫公司与乙方(承包方)某建筑公司签署《某国际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某动漫公司将某国际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合同主要内容摘录如下:第三条,3.工程规模:本项目分为三个地块,拟建商业、办公楼、公寓等,建筑面积约130348平方米。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为准。第五条,工程暂定金额9720278.21元。第六条,款项支付。1.工程进度完成100%,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核后进度款的75%。2.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并经甲方审定结算造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3.结算金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后如无质量问题10个月工作日内支付2.5%,另2.5%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4.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每笔付款前,乙方均须提供等额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质量保修期,自桩基础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至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但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修期限)。第十六条,违约责任。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即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的,逾期一个月内,按逾期金额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一个月后按逾期金额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4年8月1日,某建筑公司开具金额5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2014年11月5日,某建筑公司开具金额2290208.66元的工程款发票。

  2014年12月30日,某国际动漫产业园(工业楼-A区)(工业楼-B区)(工业楼-C区)桩基础分部验收合格。2016年12月22日,某建筑公司编制某国际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结算书,清单汇总价10686837.21元,工程签证348521.67元,共计11035358.88元。2021年2月1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动漫公司共同签署《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某国际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最终审定结算价10749864.19元。2021年6月18日,某建筑公司开具金额3459655.53元的工程款发票。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截止至2022年10月18日某动漫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290208.66元。此外,某动漫公司仍提交2022年10月24日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的电子回单,转账附言“某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结算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某动漫公司、某建筑公司签署《某国际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结合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某动漫公司的答辩意见,足以证实某建筑公司主张某国际动漫产业园桩基础工程的工程结算总价10749864.19元。某动漫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掌握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的相关证据,经本院释明某动漫公司仍未提交主体结构验收的相关证据,本院视为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满1年,全部的结算款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某建筑公司请求某动漫公司支付全部的工程结算价款,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于截止至2022年10月18日某动漫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290208.66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此外,某动漫公司仍主张2022年10月24日转账支付了20万元,提交了转账记录佐证,某建筑公司未举证推翻该事实,本院对于某动漫公司的上述付款20万元的事实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某动漫公司已付工程款合计7490208.66元,某动漫公司仍应支付工程余款3259655.53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某建筑公司主张某动漫公司应付款时间为2021年7月5日,并请求从该时间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本院予以采信。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再行结合某动漫公司的实际付款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如下计算方式:以3459655.53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8月4日;以3459655.53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至2022年10月24日;以3259655.53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属于某建筑公司的诉讼成本,非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某建筑公司以某经济社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由请求某经济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付款义务人某动漫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本案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某经济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

  3259655.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为:1.以3459655.53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5日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8月4日;2.以3459655.53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5日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至2022年10月24日;3.以3259655.53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477元,由被告广州市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47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欧俊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法学名牌大学硕士学历,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家媒体及其网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22104984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